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在此类合同中同样存在,并且常常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难点。
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网民刘某的纠纷就是一起典型案件。刘某先后在易趣网注册了两个账户,注册时易趣网络平台实行免费服务,但未约定提供免费的期限。后易趣网向用户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刘某确认了易趣网发出的服务协议。一年后,刘某的两个用户账号拖欠使用费共4336.6元,易趣公司以刘某违反双方间网络服务协议为由向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依协议支付平台使用费。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的一个账号为其父亲注册使用,原告仅依据被告注册时提供的个人资料及两个用户发布的信息相类似即认定该用户系被告注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原告制定的服务协议,经被告确认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被告未按约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庭审中,被告认为服务协议过于冗长,注册时不可能阅读全文,不应受约束,法院认为经公证的协议和注册程序表明只有阅读了协议才能成为易趣用户,故没有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中一个账号平台使用欠费,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表明,由于在网络服务一开始普遍推行用户注册虚名制,用户可以在网络中拟制其在“虚拟世界”的名称,所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内容和主体认定始终潜伏着证据困境。为此专家建议,大力推行数字签名技术并制定相应电子证据认定规范。
随着网络服务纠纷不断增多,无论是网络用户、网络公司还是法律界人士,在一个基本问题上已经形成了共识,那就是要彻底解决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难题,最根本的出路是网络立法,通过加快立法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网络服务合同如何定性,法律说了算。
技术VS法律
如果把整个社会比作一栋高楼,虚拟世界就是其中一个房间,而法律是管整个大楼的。如何证明网络服务电子合同的主体和内容,这是程序上的问题。至于解决办法,现在有电子签名、第三者认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行的电子专利申请也不错,这些在技术上应该很好处理。
随着网络服务纠纷不断增多,有人呼吁要彻底解决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难题,最根本的出路是网络立法,通过加快立法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禾的观点具有代表性,技术发展很快,而法律是来解决问题的,永远落后于技术,要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就不能针对某一技术规定得太具体。比如对电子商务,法律上只要承认电子合同有效就行了,至于采取怎么达成的协议,怎么签的合同,那是技术上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网络立法举步维艰,有关司法解释亦未能出台,在此背景下,网民的自我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对网民提出三条建议:
第一,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要有一个盖然性的认识。
第二,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
第三,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技术发展一日千里,而法律原则千年不变。如果指望法律对网络技术亦步亦趋,哪个国家也办不到。法律要有适当的抽象,不能规定得特别具体。人们常说法律缺失,是因为法律官员习惯于一个萝卜一个坑地去执法,不懂得按照法律原则去行事。执法者对法律原则把握不住,才指望法律规定事无巨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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