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给私服定性,私服主要违反了两方面的刑事法律
1、侵犯知识产权罪
私服性质上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范畴。根据最高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规定,私服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并提供服务,属于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该行为属于刑法制裁的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分析
1)私服行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
私服不断发布广告,进行大规模的运营活动,召集会员,收取会员费,并卖装备牟取暴利,根据最高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规定,私服的运营行为已经构成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
2)私服的行为符合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罪行为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规定,私服架设者未经盛大网络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盛大网络《传奇》、《传奇世界》游戏服务器端程序,架设私服服务器,并进行运营,显然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3)私服的侵害程度足以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节
根据最高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规定,大型私服的营利数额早已超过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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