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架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
| 时间:08年03月14日 |
来源:法网天坛 作者:商建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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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提及的纠纷竟然发生在玩家和网络运营商之间,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了。玩家和网络游戏运营商本来就是“水”和“舟”的共生关系,二者发生矛盾,甚至发生诉讼,说明网络游戏的行业规则尚未建立,有必要架构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网络游戏的技术原理,按照谁有条件有能力完成的工作范围,就至于该方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的法律设计既是合理的,也是可操作的。因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应该为:当玩家需要提起一项异议,认为自己的装备被非法盗走,需要取回,那么:
第一步,立案:(1)玩家(下称异议人),向网络运营商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玩家是ID的合法持有者。提供的证据包括:玩家的有效身份证明、玩家当场演示掌握了ID的密码等。(2)异议人向网络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担保,诸如保证金等。网络运营商按照异议人的要求查询异议人所持ID项下的装备过户记录,披露所异议的装备在那个具体时间、过户至某个ID,并冻结该装备继续,并披露持有该ID的玩家(下称被异议人)的信息。异议人提供的担保必须是现金,且必须在网络运营商实施证据保全之前缴纳至运营商的指定账户。异议人提供担保金的数额应该考虑网络运营商的工作成本、被异议人的工作时间、仲裁机构的处理成本等三项要素,但不应该超过所争议的装备在异议当时的市场价值。
第二步,送达:(3)如果被异议人发现这一被提起异议的情况,并找到运营商,经过身份比对,争议双方就从线上走到现实中,一个民事程序可以展开。被异议人的身份验证程序与异议人的身份验证程序相同。如果被异议人无法找到,那么网络运营商应该通过电子邮件、网络公告等形式,送达异议人的装备被人提起异议的信息。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假设网络游戏的ID存活时间为30天,那么公告期应该为30天。网络运营商必须设置这样的程序,如果被异议人上线,可立即收到网络运营商发出的异议通知。(4)被异议人必须也提供保证金担保。如果被异议人认为自己有正当的理由持有该装备,应该提供相应的担保金来继续线下仲裁的程序。被异议人提供保证金的必要在于:如果被异议人的确合法持有装备,那么其应该有信心走完线下仲裁程序。如果被异议人没有信心走完线下仲裁程序,那么可认定异议人的异议成立,被异议人可以通过放弃被异议的装备而避免承担仲裁费用和赔偿金。同时,仲裁成本的提高,有助于网上虚拟装备的交易谨慎,同时可大量减少没有实质争议的无谓仲裁。目前,我国法院很多讼累的根本原因在于诉讼成本分配不均。一审期间,原告承担了太多的诉讼成本,而被告除了律师费以外几乎没有诉讼成本。同时,即便原告打赢了官司,执行的风险也很大。因此,提高被告或者被异议人的争议解决成本,有助于纠纷的大量减少和争议的简单解决。
第三步,线下解决。(5)由于所争议的装备是交易来的,目前被异议人应该对其合法拥有该装备负举证责任。这里有几种情况:(a)假设被异议人提出,是从异议人处购买的,应提供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否则被异议人抗辩的不成立。(b)假设被异议人提出,是从其他玩家哪里购买的,而很可能其他玩家是偷窃了异议人的装备,那么可以根据被异议人提出的证据认定其善意取得该装备。(c)假设被异议人提出,是从其他玩家交易来的,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取得该装备是善意的,那么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抗辩不成立,装备应返还给异议人。(6)鉴于异议人发起一项程序会影响网络运营商的经营成本,也会给被异议人带来麻烦,因此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提供的保证金担保是必要的。如果异议人的异议成立,被异议人要返还其装备,且网络运营商将没收被异议人的保证金,并交给异议人作为补偿。相反,如果异议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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