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媒体称为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网络游戏“红月”玩家李某,因辛苦获得的装备在一夜之间消失而将“红月”的经营者北极冰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据悉,这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讨无形财产的,在全国还是第一次。李某起诉称,他玩此游戏已有两年,且在两个ID中曾拥有许多“生化武器”。今年2月17日,他发现在其中一个ID中所拥有的装备不翼而飞。他与被告多次联系,但都被拒绝协助找回丢失的装备。李某要求被告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告方网络游戏运营商则认为,李某所称的两个ID在注册时,没有使用真实姓名,李某不能证明他就是这两个ID的玩家;且不能就虚拟装备被盗提供证明;即使能提供证明,根据游戏规则,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应该有两个方面:第一,网络游戏中的“宝物”、“武器”等装备,属于可以纳入民事法律的保护范畴,即本案的标的是否具有可诉性?第二,网络运营商是否有义务协助玩家寻找丢失或者被盗的虚拟财产。如果有,网络运营商应当尽什么样的义务、尽责任到什么程度?此外,我认为,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帮助业界架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机制,以利于网络游戏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值得需要思考的是,什么样的游戏规则是平衡了玩家和网络游戏营运商的合理规则?
第一、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可诉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玩家所控制的账号(ID)项下,所记载的该ID所拥有的网络游戏中的“宝物”、“武器”、“级别”、“段位”等可变的参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有以下几个特点:(1)可修改。随着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间和投入,该ID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这正是网络游戏的乐趣所在和网络游戏得以被玩家接受的本质原因。(2)可交易。正是由于这些参数是可以被修改,因此可以交易、转让、过户,就像现实生活中交易房屋一样,通过过户使得一个ID的指数添加到另一个ID。(3)与金钱挂钩。这个参数与玩家投入的资金、时间有关。既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也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的装备,还可以自行从网络游戏中取得。(4)可量化。基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不利于网络游戏的公平竞争,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提倡的合法致富的就业途径,因此被认定为非法的。但网络游戏相关装备的价值还是可以量化的,正如毒品交易是非法的,但毒品的价值是可以评估和量化的一样。举《传奇》游戏为例,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38级,花费上网费和游戏点卡约数千元,还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关于财产,我国法律本来就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从这个循环论证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财产,本来是没有定义的。我国的物权法还没有制定出来,现实生活中的很多物权尚未有明确概念,何况网络虚拟物?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活动是一种纯粹的娱乐休闲活动,不具备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论基础。笔者认为,这个经济学观点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为什么纯粹的娱乐休闲活动就不能创造价值?
笔者认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理由有:第一,从操作上我们有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姑且不谈是否有法律保护的依据,为了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需要而保护是务实的。第二,只要是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事物,特别是新生事物,我们应该抱着积极的态度去看待。我想,这应该是我们开放中国的立法思想模式。
第二、 架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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